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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一批“清水蓝天”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丨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一批“清水蓝天”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爱游戏官网app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28 22:13:08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一批“清水蓝天”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1年5月,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反映在新罗区适中镇有人涉嫌非法贮存及处置大量危险废物,污染旁边的环境。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立即出动,经过摸排和现场核对,共发现2处非法处置含铬皮渣处置点。一处现场有尚未加工的原料(含铬皮渣)约300吨、成品7吨,其中约有200吨袋原料露天堆放,部分原料包装已破损。另一处现场堆放尚未安装的设备及8吨原料(含铬皮渣)。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这两处堆放的原料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总铬浸出毒性浓度分别为11.8mg/L和1.47mg/L。根据监测结果和现场发现的危废标签,可以认定这些原料为含铬皮渣,属于危险废物。

  在对这两处涉案人员调查询问中,执法人员获取在龙岩市永定区和武平县各有1处生产加工点的线索后,立即启动省、市、县三级执法调查,公安部门提前介入,通过摸排迅速锁定目标对位于永定区和武平县的共计2处生产加工点进行现场查封。至此,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共查封4家非法处置含铬皮渣企业,其原料均为含铬皮渣(共计600余吨),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21含铬废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 上述企业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已超过3吨,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龙岩市生态环境部门以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犯罪,将案件依法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侦办,目前已依法批准逮捕非法露天倾倒、处置皮渣废料嫌疑犯共8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省市县三级联动,强化执法效能。这次4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省市县三级联动,积极调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力量,迅速锁定目标、收集证据,不留给违法企业反应时间。

  (二)“测管联动”助力案件侦办。今年以来龙岩市积极探索多渠道辅助执法,为弥补监测力量的不足的现状,引入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参与环境执法“测管联动”,通过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为环境执法案件侦办工作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2021年7月8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称上杭县某生态农业公司起步生产,经营者就晚上偷偷往稔田镇七一公园方向排放污水,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龙岩上杭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取证。经调查,该企业已投入生产,但需配套建设的有机肥制作车间和应急池未建设完成,同时该企业储液池最后一级设置了溢流口,有一根白色PVC管将生产废水排入下方边沟小溪。采样人员分别对最后一级储液池出水口、储液池出水口上游、储液池出水口下游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最后一级储液池出水口排出的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测值超标,储液池出水口下游边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测值超标。

  此案是典型的多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处罚案例。经执法人员全面细致排查,多方取证,发现该公司同时存在2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认线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解决了困扰群众的环境问题。

  2021年3月5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连城县某养猪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养殖废水经处理后排入生化塘,而后经生化塘排水口排入农田水沟后汇入文川河(属闽江流域)。连城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开展“测管联动”,对该合作社生化塘污水排口进行水样监测,监测结果为该合作社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为202mg/L,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值1.525倍。

  该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合作社改正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1.45万元。

  本案中,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联合属地政府开展巡查,利于提高摸排效率,助力精准执法。通过环境执法与环境监视测定协同开展“测管联动”,以监测数据为依据,为查处废水超标排放污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所做的行政处罚提供数据支撑,有效提升执法效能。

  2021年3月30日,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龙岩市某造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净化处理工段初级沉淀池有一阀门松开,生产废水从阀门处流出,次级沉淀池(较大蓄水池)内有一软管通过抽水泵将池内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内排水沟,另有一根白色PVC塑料管将生产废水引至厂区内排水沟,经勘查,该公司厂区内排水沟通过水渠统一排入公司外河道。

  守法经营、依规生产、达标排污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普遍共识,但仍有部分公司抱有侥幸心理利用暗管偷排等手段违法排放污染物,针对这种主观恶意的情形,除运用处以罚款等处罚方式外,还应充分运用移送行政拘留措施予以严惩。

  2020年底,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水电站在线监控数据发现,长汀县某水电站存在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不达标的情况。为督促该水电站落实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长汀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水电站负责人进行约谈,下发《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要求其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2021年1月27日,执法人员调阅在线监控数据,发现该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仍不达标,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水电站整改情况做复查,发现该水电站在蓄水情况良好、具备放水条件的情况下,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

  该水电站违反了《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重点流域内水电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规定。依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执行调水方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水电站对其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不达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该案件中, 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综合运用在线监控系统,通过调阅在线数据精准发现违法问题,固定证据,为顺利查办案件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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