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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14家化工企业上黑榜!原因竟是……

又14家化工企业上黑榜!原因竟是……

来源:爱游戏官网app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10 14:32:08

  2018年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曝光了14家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类违法行政处罚信息,快来对照一下处罚事由在你们企业是否也存在。

  处罚事由:2018年4月10日执法检查时,发现花王(上海)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物料作业现场无人值守的安全管理隐患。

  处罚结果:对花王(上海)化工有限公司处2万元行政处罚;对负有现场安全监管责任的该单位EHS部长王正处3000元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2018年5月15日,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一辆装载二甲基二硫(高毒、易燃液体,闪点24度)的槽车(甘A2125挂)在给你单位炼油一部的五号加氢装置装载注入硫化剂(二甲基二硫)作业过程中,存在卸车未采用导静电设施,且卸料管道用不导静电的塑料软管的安全隐患。

  处罚结果:给予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2018年5月9日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未全方面覆盖储存罐区的10个立式罐的储罐顶。以上问题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设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10.1.2条规定(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系统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真实的情况而定,既要覆盖全面,也要重点考虑危险性较大的区域);第10.1.5条规定(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轻松又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违反条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第十三条第五项

  处罚条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事由: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处罚事由:上海申星化工有限公司漕泾分公司在5月19日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存在9号甲醛生产装置的吸收塔时采取未隔绝措施, 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准则规范》(AQ3026-2008) 4.10 要求;上海申星化工有限公司漕泾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变更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违反条款:分别违反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条款:处罚依据分别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处罚结果:针对2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处罚,对上海申星化工有限公司处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海申星化工有限公司漕泾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祁志敏处3000元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2018年5月19日该单位在上海申星化工有限公司漕泾分公司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存在: 1. 检修作业前未制定检修方案,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准则规范》(AQ3026-2008) 4.3检修前的安全要求。2. 吊装作业未办理作业票,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准则规范》(GB:30871-2014) 4.6作业审批手续要求。

  处罚结果:对江苏永筑机械有限公司处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江苏永筑机械有限公司派驻上海申星化工有限公司漕泾分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杨林处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玖仟壹佰贰拾肆元肆角叁分,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处罚事由: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和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

  处罚事由: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违反条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处罚条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